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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坝高级中学首问负责制度、服务承诺制度、限时办结制度 | |||||
作者:xu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331 更新时间:2015-06-22 | |||||
江苏省马坝高级中学首问负责制度 第一条 为增强学校干部职工的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防止工作中出现推诿、扯皮现象,更好地为社会和家长提供方便、快捷、满意的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首问负责制适用于本单位的全体教职员工。 第三条首问负责制是指本校教职员工第一个遇到前来咨询、查询、联系工作、反映问题的人,或第一个接听电话,无论与本职工作是否相关,都要负责接待或答复的制度。首问责任人是指第一位被办事人询问到的教职员工。 第四条 首问责任人的责任: 1、服务对象到本校办理事宜及联系其他工作,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及时办理,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热情耐心地解答服务对象的询问。 2、服务对象提出办理的事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当热情相待。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应当主动告知与何处室、经办人联系,必要时应为对方联系有关处室和经办人员;属于本处室或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但有关人员不在或联系不上的,首问责任人应将服务对象的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及拟办事项等内容登记清楚,并负责转交给有关人员。有关人员阅知登记内容后应尽快与服务对象联系,了解情况并在规定时限内解决服务对象需要办理的事项。如果有关人员出差或暂遇责任不明确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及时向上一级领导报告,并负责给对方答复。 3、服务对象需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当耐心解释,并尽自己所知给予指导和帮助。 4、首问责任人在接待服务对象时,应文明礼貌、热情大方,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文明忌语。要为服务对象着想,不得冷漠待人,不得推诿扯皮,要充分体现学校教职工良好的品质、素养和乐于助人的精神风貌。 (1)接听电话。要做到耐心,问清事情来龙去脉,并做好记录。 (2)接待来访。做到“来人主动打招呼,耐心倾听问事情,清楚讲解不马虎”; (3)凡属学校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一律不准以“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我还有事”等为由推脱首问责任或敷衍问讯者; (4)遇到对政策理解有差异或无理取闹的服务对象,首问责任人或具体承办人员要坚持原则,耐心说明,做好工作。 (5)首问责任人要做到态度热情、用语文明、举止端正、行为规范,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搪塞或拖延处理时间。 第五条 首问负责制要求学校全体教职工必须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为服务对象服务的思想;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办事效率。 第六条 对自觉遵守首问负责制,主动热情帮助服务对象解决问题的教职工,应及时予以表扬鼓励。 第七条 加强“首问负责制”管理,各处室要认真做好工作记录,将首问时间、首问人、转办人、落实结果等事项进行逐项登记,以便备查。 第八条 学校设立违反首问负责制投诉电话:0517—88411284。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并向社会公开。 江苏省马坝高级中学服务承诺制度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使我校教职员工立足于本职,爱岗敬业,办事秉公正直,廉洁勤政,克己奉公,做到承诺服务,特定本制度: 一、服务项目 1、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人事工作。 2、教育教学工作。 3、教师培训工作。 4、招生工作。 5、教职工晋级晋职。 6、教职工工资晋升,办理审查,发放。 7、管理各校财产,经费。 8、配合党委、政府做好各项中心工作。 二、服务标准及违诺责任 1、认真组织教职工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秉公办事,做好教职工的人事档案管理,做到合理安排。 2、认真抓好教育教学工作,检查、督促、指导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 3、抓好教师的培训工作,提高教师的思想业务素质。 4、严格执行招生政策杜绝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 5、严格执行工资政策,关心教职工,做到不乱办、不漏办、不虚办、如数发放。 6、教职工晋级晋职,评优选模,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提高透明度。 7、拟定有关制度督促各校管好校产,严格经费使用制度。 8、严格执行中央到地方的收费政策,认真督促和禁止各校乱立项目收费,乱定资料的不良现象。 9、县委、县政府布置的中心工作,积极配合完成。 10、以上服务标准,事事公开,若有违诺,虚心接受群众、教职工检举和有关部门的处理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三、承诺纪律及工作要求 1、上班时间:早上7:40至11:30,下午2:00至6:00,上班时办公室有人值班,作好上下接待和记事。 2、工作作风:廉洁奉公,精益求精,为人师表,高效服务,衣着整洁,举止端庄,团结合作,奋发进取。 3、工作态度:求真务实,严谨谦虚,对同志和气,杜绝衙门作风。 4、工作要求:工作热忱,认真细致,原则性强,提倡主动咨询,提高服务质量,主动联系有关业务,主动完成工作和突击任务,主动提出工作中的意见和建议。 5、严格执行学校“十个不”的承诺。 四、投诉与监督 以上服务承诺,本校忠心接受群众检举,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投诉电话:0517-88411284 附:学校“十个不”的承诺 一、不训斥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二、不向非法招生中介用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生的办学机构提供毕业班学生信息。 三、不违反课程计划增减课程、课时。 四、不以任何形式加重学生课业负担和挤占学生课间操、眼保健操、课外活动及休息时间。 五、不以教学质量测试结果进行班级排名和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名次。 六、不忽视对困难教师、家庭贫困学生、“留守学生”、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残疾学生的人文关怀和做出对师生带有歧视性的任何规定。 七、不让脏乱差和黄赌毒污染校园。 八、不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教育活动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外的各类学科竞赛。 九、不举办重点班和收费特长班。 十、不参与社会力量举办各类实习班或为其提供场所。 江苏马坝高级中学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学校工作作风、保证政令畅通,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树立学校良好形象,为学校广大师生员工以及外来办事人员提供优质、高效、满意的服务,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学校各部门依据有关法规和上级、学校相关规章以及本岗位职责对师生员工和外来办事人员咨询、办理有关事项,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 第三条 学校各各部门及全校教职员工均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限时办结制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便民的原则,各部门必须认真对待和办理各种限时办结的行政事项。 第五条 结合学校实际,限时办结时限规定为: (一)对上级单位交办的或者有关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有时限规定的,则按规定时限办理完毕,且在办理部门、分管领导、主管领导三个环节分别各按三分之一的时间确定。 (二)对上级单位交办或有关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没有时限规定的,如需进行调研后才能提出办理意见的,原则上按相关规定办理;其他事项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1)相关办年级、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并呈送分管领导。 (2)分管领导在收到相关部门呈送文件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示处理;需主要领导审批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和建议,报主要领导。 (3)主要领导在3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三)其他有时限规定的办理事项,各个办理环节的时限,按办理部门、分管领导分别按三分之一的时间确定。 (四)对重大、紧急事项,应特事特办、急事急办、随到随办。 (1)如重大自然灾害、抗灾抢险、食品卫生安全、群体事件、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教学秩序、校园不稳定以及其他需要及时办理的事项,应在收到文件或者相关电话、电报起24小时内办理完毕,最迟办理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小时。 (2)紧急情况下,可向学校领导报告同意后先办理事项,事后补办补齐相关手续。 (五)对学校一般性公文办理时限,学校办公室收到的外来公文必须在24小时内登记、分送处理完毕,各部门收文时间以学校办公室的登记收文时间为准,普通文件各部门提出办理意见到送学校办公室审核时限一般为5个工作日,办公室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呈送校领导,校领导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办公室应在2个工作日内打印成稿后在2个工作日内分送完毕。对紧急公文应随收随办,从收文拟办、审核送签到印制发出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对一般性来访咨询或电话咨询,受理后即时答复或请相关部门予以答复;不能即时答复的疑难问题,在请示汇报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告知服务对象。 (七)如遇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交叉办理的情况,则由主办部门牵头在限时内办理完毕。 (八)对政策规定不明确的事项,应及时向学校领导请示汇报,根据领导的批示或答复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六条 以上八类事项,遇到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在承诺时限内不能办结的,须向有关领导报告,经领导批准后,应将延长办结时限的原因和最后承诺的办结时限反馈给服务对象。 第七条 关于限时办结的责任人界定分为以下几类: (一)需办理的事项,如交办到相关部门办理,则相关部门的具体经办人员及科(室)负责人为责任人。 (二)在办理交叉事项时,主办部门具体经办人员和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 (三)需办理的事项,如呈送到分管领导,则分管领导为责任领导;如分管领导外出,协管领导或交叉联系领导为责任领导。 第八条 因各部门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理的,属超时办结。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该视为超时办结: (一)无正当理由对服务对象的申请不受理; (二)不按规定给申请人答复; (三)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 (四)在承诺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或告之服务对象。 第九条 学校实施的限时办结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本制度所包含的限时办结事项达到问责条件的,按照《江苏省马坝高级中学问责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江苏省马坝高级中学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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